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办公自动化系统、产品数据(业务)管理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电子邮件系统、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等信息系统中电子文件的归档需求,选择适宜的电子文件格式,捕获相应的元数据,完备归档接口,按照要求完成(进行)电子文件归档。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办公自动化系统、产品数据(业务)管理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电子邮件系统、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等信息系统中电子文件的归档需求,选择适宜的电子文件格式,捕获相应的元数据,完备归档接口,按照要求完成(进行)电子文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