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办公自动化系统、产品数据(业务)管理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电子邮件系统、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等信息系统中电子文件的归档需求,选择适宜的电子文件格式,捕获相应的元数据,完备归档接口,按照要求完成(进行)电子文件归档。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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