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五十五条
企业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要求,具备收集、整理、保存、利用、鉴定与处置、统计、格式转换、审计、备份、系统管理等基本功能,并与企业其他信息系统相互衔接,规范运行、定期维护。具体可以参照《档案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DA/T 56)。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企业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要求,具备收集、整理、保存、利用、鉴定与处置、统计、格式转换、审计、备份、系统管理等基本功能,并与企业其他信息系统相互衔接,规范运行、定期维护。具体可以参照《档案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DA/T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