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开发、统计与移交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对所保管档案情况、年度档案及人员出入库情况、档案设施设备情况、档案利用情况、档案交接情况、档案鉴定处置情况、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档案人员情况、档案委托服务情况等定期统计、建立台账,并按照《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调查制度》填写报送统计报表。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开发、统计与移交
企业应当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对所保管档案情况、年度档案及人员出入库情况、档案设施设备情况、档案利用情况、档案交接情况、档案鉴定处置情况、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档案人员情况、档案委托服务情况等定期统计、建立台账,并按照《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调查制度》填写报送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