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企业档案工作的领导。企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责任制,将档案工作纳入企业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档案工作经费应当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为档案工作提供保障。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