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开发、统计与移交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当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开发工作,采取编制专题汇编、大事记、组织沿革、项目(工程)简介、企业史志等,以及举办陈列展览、拍摄专题片、建设档案专题数据库等多种形式,发挥档案价值。 企业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企业宜围绕重大活动、重点工作和重要历史节点开展档案编研。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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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