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开发、统计与移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根据档案的密级、内容和利用方式,规定不同的利用权限、范围和审批手续。 企业提供利用档案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