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保护、鉴定与处置
第四十五条
企业发生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应当按照业务监督指导关系及时向相应档案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投资主体)报告有关情况。国有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7号)开展档案处置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保护、鉴定与处置
企业发生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应当按照业务监督指导关系及时向相应档案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投资主体)报告有关情况。国有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7号)开展档案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