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保护、鉴定与处置

第四十五条

企业发生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应当按照业务监督指导关系及时向相应档案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投资主体)报告有关情况。国有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7号)开展档案处置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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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