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保护、鉴定与处置

第四十四条

销毁档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档案部门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档案的档号、文号、责任者、题名、形成时间、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拟销毁时间等内容,报企业档案鉴定委员会(小组)审批; (二)企业档案鉴定委员会(小组)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企业档案部门组织档案销毁工作,并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档案销毁前,监销人应当按照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确认无误后档案部门做好档案出库记录;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档案销毁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 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的销毁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十六条要求。 涉密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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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