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保护、鉴定与处置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做好档案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有害气体等工作。 档案库房温湿度要求应当根据档案的重要性和载体等因素确定,宜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 15)规定。 档案库房应当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存放与档案保管、保护无关的物品。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