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保护、鉴定与处置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做好档案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有害气体等工作。 档案库房温湿度要求应当根据档案的重要性和载体等因素确定,宜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 15)规定。 档案库房应当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存放与档案保管、保护无关的物品。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