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第三十六条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收集档案。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