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收集档案。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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