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三十四条

企业文件材料应当经形成部门整理后归档,归档时间可以参照《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 42)。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移交前,形成部门应当编制交接清单,内容包括待移交档案题名、年度、卷(件)号、页数、保管期限、密级等。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交接清单所列内容逐项查验,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的经办人、负责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名(盖章)。交接清单一式两份、永久保存。 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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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