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三十三条

多个企业联合召开的会议、联合研制的产品、联合建设或研究的项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企业归档,其他企业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有其他规定(约定)的从其规定(约定)。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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