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三十三条
多个企业联合召开的会议、联合研制的产品、联合建设或研究的项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企业归档,其他企业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有其他规定(约定)的从其规定(约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
多个企业联合召开的会议、联合研制的产品、联合建设或研究的项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企业归档,其他企业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有其他规定(约定)的从其规定(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