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三十二条

企业撤销部门的未归档文件材料应当明确归档部门和责任人,在部门撤销后1个月内归档,尚未完成的项目(业务)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移交项目(业务)承接部门按要求归档。 企业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当将待归档文件材料交由接任者按要求归档。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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