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三十二条
企业撤销部门的未归档文件材料应当明确归档部门和责任人,在部门撤销后1个月内归档,尚未完成的项目(业务)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移交项目(业务)承接部门按要求归档。 企业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当将待归档文件材料交由接任者按要求归档。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
企业撤销部门的未归档文件材料应当明确归档部门和责任人,在部门撤销后1个月内归档,尚未完成的项目(业务)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移交项目(业务)承接部门按要求归档。 企业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当将待归档文件材料交由接任者按要求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