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三十一条

企业档案应当逐卷或逐件编制档号。档号应当指代单一,体现档案来源、档案门类、整理分类体系和排列顺序等基本属性。档号编制方法可以参照《档号编制规则》(DA/T 13)、《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等。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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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