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三十一条
企业档案应当逐卷或逐件编制档号。档号应当指代单一,体现档案来源、档案门类、整理分类体系和排列顺序等基本属性。档号编制方法可以参照《档号编制规则》(DA/T 13)、《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等。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
企业档案应当逐卷或逐件编制档号。档号应当指代单一,体现档案来源、档案门类、整理分类体系和排列顺序等基本属性。档号编制方法可以参照《档号编制规则》(DA/T 13)、《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