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三十条

归档文件材料整理应当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整理方法可以参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 78)、《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 39)等。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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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