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编制本企业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按资产归属关系指导所属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并审批所属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企业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 中央企业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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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