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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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