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二十六条
企业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使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要求的记录载体和方式。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签字及盖章手续完备。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以复制件归档的应当注明原因及原件存放处。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
企业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使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要求的记录载体和方式。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签字及盖章手续完备。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以复制件归档的应当注明原因及原件存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