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二十六条

企业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使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要求的记录载体和方式。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签字及盖章手续完备。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以复制件归档的应当注明原因及原件存放处。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