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二十五条
企业档案部门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产品鉴定、科研课题成果审定、项目验收、设备开箱验收等活动,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进行指导。 企业下达项目计划任务应当同时提出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检查项目计划进度应当同时检查项目文件材料积累情况;验收、鉴定项目成果应当同时验收、鉴定项目文件材料归档情况;项目总结应当同时做好项目文件材料归档交接。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
企业档案部门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产品鉴定、科研课题成果审定、项目验收、设备开箱验收等活动,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进行指导。 企业下达项目计划任务应当同时提出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检查项目计划进度应当同时检查项目文件材料积累情况;验收、鉴定项目成果应当同时验收、鉴定项目文件材料归档情况;项目总结应当同时做好项目文件材料归档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