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档案办公用房、阅览用房、业务和技术用房均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并按照规定通过验收。 档案库房应当配备消防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根据档案重要程度和载体类型的不同,选择采用洁净气体、高压细水雾等灭火效率高且对档案无二次损害的灭火设备。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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