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档案阅览用房、库房、业务和技术用房建筑设计宜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规定。 档案库房内不得设置其他用房和明火设施,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其他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房。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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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