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档案办公用房、业务和技术用房等面积应当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阅览用房面积应当满足不同载体类型档案阅览需求,适应涉密与非涉密档案分区阅览的需要。 档案库房面积应当满足企业档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新建档案库房面积应当满足未来至少10年档案存放需要。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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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