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分别设置档案办公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展览(陈列)室、服务器机房、档案接收、整理、修复、消毒、数字化、缩微、安全监控等用房(以下统称业务和技术用房)。 档案库房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别设置,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区设置。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设施设备
企业应当分别设置档案办公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展览(陈列)室、服务器机房、档案接收、整理、修复、消毒、数字化、缩微、安全监控等用房(以下统称业务和技术用房)。 档案库房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别设置,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区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