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涉密档案工作人员的调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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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