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企业档案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标准规范;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档案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监督和指导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鉴定、整理及归档工作; (四)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保护、鉴定、处置、利用、开发、统计等工作,并按照规定移交档案; (五)组织协调建设项目、科研项目、产品(业务)等档案验收工作; (六)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七)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工作; (八)组织开展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培训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