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七条

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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