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第七条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