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六条
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