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五条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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