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零售药店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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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