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