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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