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定点零售药店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