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