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零售药店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零售药店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