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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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