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