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