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