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第三十条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