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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