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零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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