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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