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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