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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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