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