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