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