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