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畅通统计违法举报渠道,公布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认真受理、核实、办理统计违法举报。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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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