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