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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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