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统计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应当给予处分的,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和惩戒; (五)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