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统计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应当给予处分的,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和惩戒; (五)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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