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责成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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